財團法人臺中市大甲鎮瀾宮捐助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大甲鎮瀾宮(以下簡稱本法人)
宮址:設在臺中市大甲區大甲里順天路一五八號。
第 二 條
本法人以宣揚 媽祖懿德,倡行尊聖孝道,興辦育樂活動中心、育幼院、圖書館、文化大樓、貧民救濟、各種體育運動等、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法人以原大甲鎮瀾宮所有捐助財產新台幣參仟柒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零柒元整為基產。
第二章 組 織
第 一 節 信徒代表
第 四 條
信徒代表由下列信奉媽祖人士組成:
一、經本法人董事會審查通過之誦經團、轎班團、誼子女會、執士隊、繡旗隊、莊儀團、哨角隊、大甲媽義工團、大甲媽志工團、太子團、神童團、彌勒團、福德彌勒團等所推選之代表,其任期為四年。信徒代表總額為一一六人,
其分配如下:
大甲媽志工團:二十人
大甲媽義工團:二十人
誼 子 女 會:二十人
誦 經 團:五人
轎 班 團:五人
執 士 隊:八人
繡 旗 隊:八人
莊 儀 團:五人
哨 角 隊:五人
太 子 團:五人
神 童 團:五人
彌 勒 團:五人
福德彌勒團:五人
第 二 節 董事會
第 五 條
本法人設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為執行機構,各區董事名額如次:
一、大甲區八人,候補二人。
二、大安區三人,候補一人。
三、外埔區三人,候補一人。
四、后里區一人,(由董事會聘任地方熱心人士)。
第 六 條
董事會由信徒代表就信徒以具有崇拜 媽祖,熱心社會公益人士中分別選任之。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 七 條
本法人設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互選之,組織常務董事會。設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各一人,均由常務董事互選之。
第 八 條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應由各區候補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 九 條
本法人得置顧問若干名,由董事會就地方熱心社會公益及對本法人有重大貢獻之人事聘任之。其任期與董事同,但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ㄧ。
但參加會議時無決定權。
第 十 條
本法人設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互選之。名額為大甲區三人、大安區一人、外埔區一人,各區候補監事一人。
第 十一 條
監事由信徒代表就信徒以具有崇拜 媽祖,熱心社會公益人士中分別選任之。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各區候補監事分別遞補,以補足所餘之任期為限。
第 三 節 員工及其他
第 十三 條
本法人為處理日常事務,設事務處,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辦事員、雇員、工友、香丁等若干名,必要時得雇用臨時工。
第 十四 條
本法人設誦經團從事祭祀事宜,並置專任誦經員一人,平時為香客服務。
第三章 職 權
第 十五 條
本法人信徒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聽取董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之監查報告。
- 聽取本法人年度工作計劃、收支概算及年度收支決算。
- 選舉本法人董監事,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依照本章程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名額分別選出之。
- 董監事因重大事故有損本法人名譽時、經信徒代表大會審查屬實、議決通過後得罷免之。
第 十六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制訂及修改本章程或辦事細則及內規。
- 議決財產之處分、變更及增置、營建事項。
- 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 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 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產稽核事項。
-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 十七 條
常務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休會期內,處理偶發急要事務。
第 十八 條
董事長綜理一切宮務,對外代表本法人,副董事長襄助董事長處理宮務,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董事得依下列等分掌有關業務:
- 總務。
- 祭祀。
- 營繕。
- 會計。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稽查財務管裡及會計與收支預決算及業務計畫。
- 向信徒代表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 辦理其他重要事務之立會及監察事項。
- 財產移交監督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一 條
信徒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召開臨時信徒代表大會,均由董事長召開之。
第二十二 條
信徒代表大會之建議,以全體信徒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信徒代表過半數之贊成行之。
第二十三 條
信徒代表大會之召開,悉比照人民團體會議委託出席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 條
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董事三分之ㄧ要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開之。
常務董事會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常務董事三分之ㄧ以上要求,得召開常務董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或經監事三分之ㄧ要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均由常務監事召開之。
第二十五 條
董事會之決議,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贊成行之。
第二十六 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或代為表決。
第二十七 條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或重大事故,得召開董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八 條
信徒代表大會、董事會暨董監事聯席會議,董事長為當然主席,主持會議進行事宜。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缺席時,由常務董事中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九 條
信徒代表大會開會時,董監事、總幹事應列席工作報告。董事會、監事會、董監事聯席會議,總幹事應列席備詢。
第 三 十 條
各種會議程序,悉依照內政部頒佈之會議規範行之。
第五章 財務處裡
第三十一 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國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 條
本法人之經費,由基產收入及熱心人士之捐獻暨其他收入充之。
第三十三 條
本法人董監事暨顧問均為名譽職,但得視實際需要給予交通費或膳宿雜費,員工之薪津待遇暨其他補貼等,均由董事長、常務董事擬定提經董事會決定之,並得視經費狀況及物價指數隨時調整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 條
本法人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五 條
本捐助章程未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七 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